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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有关术语和标准

时间:2024-06-02 来源:新煤网 分享:

1、矿井建设相关术语及其定义

① GB/T50562-2019

2.0.7矿井建设:进行矿井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和验收移交的全过程和全部内容。

2.0.22矿井施工准备:为保证矿井工程开工和后续工程有序施工而进行的各种准备工作的总称。包括技术准备、工程准备、物资准备、劳动组织准备和协调准备等工作。

2.0.23矿井施工准备期:矿井建设从完成土地征用、施工人员进场开始到一个井筒正式开工之日为止的全部时间。

2.0.24矿井建井期:矿井建设从一个井筒正式开工之日起到完成设计规定的投产前应完成的井下、地面和有关配套工程,并经过试运转、试生产、验收至交付生产的全部时间,又称施工期。

2.0.25矿井建设工期:矿井施工准备期与矿井建井期之和。

2.0.26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2.0.27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爆破器材库等。

2.0.28三期工程: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采(盘)区硐室、回采巷道等工程。

2.0.29矿井设计:对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的目标、内容、要求、条件等进行的全面评定、规划或确定的活动。它是安排施工计划、控制投资及工程价款结算、落实施工措施及组织施工和投产验收等工作的依据。通常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0.30联合试运转: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建成后至竣工投产前对矿井各个生产系统按实际生产状态进行的联合运行调试工作。

2.0.42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经济上统一核算的一个或若干煤炭单项工程组成的总体。

②GB/T51229-2017

2.1.11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2.1.12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主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

2.1.13三期工程: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采(盘)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切眼、运煤通道等。

③AQ1083-2011

3.18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平硐)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3.19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

3.20三期工程: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采(盘)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

④发改能源[2010]709号

一期工程: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

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

三期工程: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

⑤煤安监技装[2018]9号

三期工程: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布置的掘进工程,包括采区车场、采区上下山、采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工程。

2、与煤矿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

有:GB/T50554-2017《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MT/T1151-2011《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准》、AQ1049-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AQ1055-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83-2011《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95-20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AQ1096-20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细则》、AQ1097-2014《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等。

3、AQ1049-2018摘要

3 安全审核: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单位业绩报告等资料,确定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开发建设的安全条件,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管理经验及业绩。

“一通三防”方面安全审核基本内容包括:

5.1.1煤矿瓦斯等级:应依据地质报告、相邻煤矿、煤矿生产条件等资料,按AQ1018选取瓦斯含量最大的煤层预测采掘工作面和矿井瓦斯涌出量,并确定煤矿瓦斯等级。

5.1.2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新建矿井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适应于全矿井井田范围。

5.1.3突出矿井设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a)地质报告预测井田内煤层存在突出危险可能性的;

b)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的;

c)经有资质的机构认定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

d)煤层部分突出危险性单项临界指标值参数超标且相邻矿井为突出矿井的;

e)煤层瓦斯测算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5.1.4瓦斯抽采: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应提交预抽方案,做到先抽后建。

5.3煤层自燃倾向性:应确定每个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5.4煤尘爆炸危险性:应确定每个可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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