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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时间:2024-06-02 来源:新煤网 分享:

1、有关术语及其定义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

①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核定(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60%以上的条件。

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等确定是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工作。

③瓦斯动力现象:指煤矿井下发生的有瓦斯参与或伴随大量瓦斯涌出,且产生明显动力效应的现象。

2、瓦斯等级鉴定的依据

现有的关于瓦斯等级鉴定的文件有AQ1024-2006、AQ1025-2006、煤安监技装[2018]9号和GB40880-2021。

2017年1月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确定将AQ1024-2006和AQ1025-2006进行整合,制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并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40880-2021。

鉴于上述情况,目前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以煤安监技装[2018]9号文和GB40880-2021为主要根据。

3、煤安监技装[2018]9号文和GB40880-2021同类内容的差别

①煤安监技装[2018]9号第九条 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GB40880-2021-7.4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一条:矿井发生过瓦斯(二氧化碳)喷出现象。

②煤安监技装[2018]9号第十一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

GB40880-2021-6.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岩层)应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岩层)、矿井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b)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但生产矿井在6个月内、新建矿井在三期工程完工前尚未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后者相较于前者更严格。

③GB40880-2021-7.3.3.2实测数据与非鉴定月正常生产条件时日常监测或检测数据、相关报表数据等出现较大差别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重新测定。

煤安监技装[2018]9号第三十条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后者将标准量化,更便于执行。

④煤安监技装[2018]9号第三十八条 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当在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

GB40880-2021-6.2.3-a):……且在埋深最大、标高最低和已探明有代表性地质构造的开拓工程部位应布置有测点。

后者更严格。

⑤GB40880-2021-D.2.2压出的基本特征、D.2.3倾出的基本特征中分别有“巷道瓦斯涌出量增大”、“巷道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加”。

煤安监技装[2018]9号附录C中,两个特征则分别为:“巷道瓦斯涌出量增大,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30m³/t”、“巷道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加,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30m³/t”。

后者量化后更便于执行。

4、煤安监技装[2018]9号文中应注意的内容

①鉴定单位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

②低瓦斯矿井

第十二条 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第四项可能较被容易忽略。)

③鉴定人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鉴定人员应当为鉴定机构(单位)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突出鉴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职称。

第三十五条 (突出矿井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至少2名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高级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④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参数测定安排

第二十八条 鉴定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第三十一条 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5、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

①原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并于2020年6月22日以煤安监技装[2020]23号文印发。

其中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公示突出鉴定信息;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

②在山西,山西省能源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办法》,并于2024年4月15日以晋能源规[2024]3号文印发。

文中规定:山西省能源局负责对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并对鉴定机构(单位)需具备的条件做了严格要求。详参原文,此不赘言。

③公示的内容包括:突出(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鉴定机构(单位)基本信息,煤矿企业(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单位)开展突出鉴定(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信息和鉴定结果,鉴定违规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6、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应特别注意

在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结果报告表中,填写某一地点的最大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时,要先计算出该地点同一测定日的3个班(或4个班)的平均绝对涌出量,然后选取三个测定日中的最大值,而不是挑出不同测定日的各班次最大数据后求平均值。

此外,鉴定报告中同一数据的前后矛盾问题也应特别注意。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该文于2023年9月印发,其中规定:(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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