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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巷管理程序化检查内容及标准

时间:2024-05-09 来源:新煤网 分享:

 

1、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应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事故,采取处理措施。

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公司调度室。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由于临时停电造成的临时停风(小于24小时)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制定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

3、采区报废的尾巷,要及时组织回撤,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

4、长度超过6m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长度虽不超过6m,但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封闭附近的瓦斯。

5、盲巷要实行挂牌登记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封闭时间、长度、巷内支护型式、断面、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

支架和其它设备已回撤的盲巷,且该盲巷永不复用的,该盲巷可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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