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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枣泉煤矿“2·7”乙炔瓶爆炸事故教训

时间:2023-09-07 来源:煤视界 分享:

2022年2月7日16时30分,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枣泉煤矿130203综放工作面发生1起乙炔瓶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2.4万元。

一、事故经过

2月7日7时30分,枣泉煤矿综采一队召开班前会,对当班工作进行安排。当班动火作业情况:当班安排袁士伟、张盘峰检修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采煤机等设备检修完成后,班长王振安排袁士伟、刘和进行了三次动火作业。第一次动火作业,切割风巷上端头桁架工字钢锚索;第二次动火作业,切割支架处泄水巷内的桁架工字钢和管子;第三次动火作业,切割风巷上端头桁架工字钢。

动火作业完成后气瓶位置情况:第一次动火作业使用的气瓶由袁士伟、刘和收置在距工作面5~6m风巷上帮处(工作面上出口第一排三排点柱);第二次与第三次动火作业使用同一组气瓶,由袁士伟、刘和动火作业完成后收置在风巷口向外30~35m处。

2月7日14时左右,该矿综采一队副队长柴强主持召开中班班前会,当班出勤20人。15时30分左右,进行现场交接班。16时05分左右,中班人员进入现场开始作业,采煤机开机后自80架上行至上出口割底、做机窝。16 时 30分,采煤机右滚筒运行至工作面交叉口(上出口),因处理风巷底鼓形成的1.5m 左右高度台阶,进行割底作业,收置在回风巷距工作面上口5~6m上帮侧的乙炔瓶被卷入采煤机滚筒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

二、事故直接原因

130203 工作面回风巷上出口的乙炔瓶被采煤机滚筒截齿割破发生爆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

(一)违规动火作业。综采一队自2020年6月20日回采130203工作面以来,井下违规动火切割桁架工字钢和锚索(具)情况时有发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中“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规定;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办理动火作业票。

(二)巷道围岩控制不到位。130203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30m 范围应力显现明显,巷道底鼓帮鼓、变形严重。

(三)标准化规范化作业意识不强。现场作业人员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采用人工起底,而是用采煤机滚筒处理巷道底鼓、变形形成的台阶。未按规定使用气动和液压工具处理变形金属部件和材料。

(四)现场管理混乱。井下动火作业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在作业结束后不回收升井。在狭窄的工作面上安全出口空间内布放钻机、注浆泵及胶桶、工字钢梁、单体液压支柱等设备和材料,违规动火作业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器材随意乱放。

(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技术、管理、监管、安全教育等问题。

(二)聚焦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强化风险分析研判,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完善各工种、各岗位标准化、规范化作业流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现场作业水平,减少和消除习惯性违章,从根本上杜绝无序化施工、随意性作业,不断提升煤矿安全水平。

(三)严格煤矿现场安全管理。要切实严格规范煤矿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对重点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技术管理,对发现的事故风险和隐患要细化整改措施,落实到部门、落实到责任人,绝不能出现责任落实、隐患整改“挂空挡”的现象。

(四)杜绝井下违规动火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不得在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运输顺槽、回风顺槽巷道内进行动火作业。要依靠技术进步和科技手段,积极推进使用替代动火作业的新工艺、新装备,禁止采用金属托梁等支护构件作为巷道变形严重补强支护工艺。

(五)认真开展警示教育,要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巷道支护不合理、违规动火作业等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杜绝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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