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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5• 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时间:2012-05-11 分享:

2006年5月18日19时36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包人李付元和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瞒报井下被困人数。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了重要批示。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慰问了参加抢险的救护队员。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国务院同意,5月27日成立了以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为组长,山西省人民政府省长于幼军、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胡苏平、山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李政文为副组长的国务院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组,并聘请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完成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认定,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井煤矿在14-1#煤层多条巷道透水征兆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仍违法在燕西1#井靠近采空区处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由于受放炮震裂松动、水压浸泡以及采掘活动带来的矿山压力变化影响,破坏了燕西1#井采空积水区与新井煤矿违法开采的14-1#层东13巷迎头之间有限的安全煤柱,导致燕西1#井采空积水区的积水溃入东13巷,造成了这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新井煤矿非法超层越界开采,违规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管理制度、技术资料不健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没有健全的火工品领用、发放、储存、清退制度,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设备,在有顶钻、顶板滴水和淋水等明显的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没有停产、撤人,继续违章指挥生产,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虚假资料。左云县、张家场乡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的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查处不力;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对新井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问题失察;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对新井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问题失察;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井煤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查处不力,对新井煤矿《采矿许可证》年检把关不严;左云县公安机关违规审批火工品;左云县供电支公司违规为新井煤矿多次增容;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为新井煤矿出具虚假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张家场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生产问题听之任之,甚至为其提供"保护";左云县县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使新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停产整顿以及复产验收工作流于形式;大同市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失察。另外,这起事故的背后还存在诸多违纪违法问题。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研究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李付元(又名李富元、李玉峰),新井煤矿总承包人。5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另,组织瞒报事故。

2·张胜胜(又名张靖祥),新井煤矿副矿长。5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3·李付和,新井煤矿副矿长。5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4·王胜,新井煤矿14#层跟班队长。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5·司功,从2006年3月15日起任新井煤矿矿长。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6·郭永奇,新井煤矿14#层出煤承包人。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另,参与组织瞒报事故。

7·兰仁伙,新井煤矿14#层出煤承包人。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另,参与组织瞒报事故。

8·许德枝,新井煤矿带班队长。5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9·邓万君,新井煤矿探水队队长。5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10·李祖强,新井煤矿探水员。5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11·王燕,新井煤矿探水员。5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12·王金星(又名王老五),新井煤矿包工队队长。6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7月7日,被取保候审。

13,李成元,新井煤矿副矿长。5月22日,因涉嫌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14·张峰(又名张角奇),新井煤矿调度室主任。5月25日,因涉嫌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15·班月红(又名张宏),新井煤矿调度员。5月25日,因涉嫌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16·陈清河,中共党员,张家场乡武装部部长。5月25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17·韩占如,张家场乡派驻新井煤矿安检员。5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立案调查。7月1日,被依法逮捕。

18·陈喜清,中共党员,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5月2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依法逮捕。另,参与组织瞒报事故。

19·常瑞,张家场乡党委书记。6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依法逮捕。另,组织瞒报事故。

20·刘永鑫,张家场乡乡长、乡党委副书记。6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依法逮捕。另,组织瞒报事故。

21·王永祥,中共党员,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主席。6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依法逮捕。另,组织瞒报事故,涉嫌收受贿赂、入股煤矿等,为新井煤矿提供"保护"。

22·张永祥,中共党员,左云县安全监管局工会主席兼人劳科科长。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3·周平,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11日任左云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站站长,2006年4月起任左云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四站站长。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4·刘挥,左云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站安监员。负责新井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5·邯世龙,中共党员,左云县安监局安监站站长,2006年4月11日起任左云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站站长。负责对张家场乡新井煤矿的日常检查工作。6月2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6·赵勇,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正科级),分管张家场乡国土所。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7·刘斌,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监察科。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8·边志强,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监察科科长。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29·郭玉,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国土所所长。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30·李春林,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国土所副所长。6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31·白效忠,中共党员,中国农业银行右玉县支行营业部主任。5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取保候审。

32·苏日军,中共党员,中国农业银行左云县支行旧高山营业所主任。5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取保候审。

33·吴文敏,中共党员,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测绘技术中心主任。7月1日,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34·李占春,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测绘技术中心内业组组长。7月1日,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35·苗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科员。6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8月8日,被依法逮捕。

36·胡润生,中共党员,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技术装备处副处长。7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8月8日,被依法逮捕。

37·冯兴贵,中共党员,山西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处干部(副处级)。7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8月8日,被依法逮捕。

38·王与西,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小煤窑管理科科员。5月3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39·郭忠,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小煤窑管理科科长。5月3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6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40·康存龙(又名康毅),新井煤矿会计。6月11日,因涉嫌偷税罪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41·刘子义,新井煤矿会计。6月14日,因涉嫌偷税罪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42·刘月如,左云县个体户。5月28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43·任丽萍,左云县云兴镇村民。5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6月4日,被取保候审。

44·温卫斌,中共党员,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7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45·朱英,中共党员,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价组组长。7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46·刘选,中共党员,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价员。7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47·贾鸿文,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价员。7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48·彭振祥,中共党员,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专职评价员。7月1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

在以上人员中,鉴于常瑞、刘永蠢、王永祥、陈喜清四人在事故发生后与井煤矿承包人串通一气,组织瞒报事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给予常瑞、刘永蠢、王永祥、陈喜清四人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他人员涉及应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司功、韩占如的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且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或法定代表人。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人员

49·马润泉,中共党员,张家场乡企联社副主任、乡安监站站长,负责安监站全面工作。工作严重失职,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定员下井、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不报告,也未依法采取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0·孙宝才,中共党员,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环保矿林科科长兼行业管理科副科长,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等工作。工作严重失职,新井煤矿上报2004年年检资料后不严格审查,未按规定到现场检查即在年检表中签署"合格";2004年5月,在对该矿检查时,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问题;同年,核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时,未按规定到现场核实资料即出据"该矿资料齐全,同意上报延续"的证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1·胡旺,中共党员,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行业管理科科长,负责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等工作。工作严重失职,2004年,新井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时,未认真对该矿检查验收,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及图纸与实际不符等问题,即对申报材料签署同意上报;同年,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对张家场乡上报的年检资料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去现场检查即在年检表中签署"合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杨芝,中共党员,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安全综合科科长,负责煤炭行业各类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育以及火工品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抓煤矿培训教育工作不力,没有对煤矿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过检查;对火工品管理不力。对此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3·宋强,中共党员,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行业管理科等。对行业管理科未认真履行职责失察;2004年,新井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时,未认真对该矿检查验收,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及图纸与实际不符等问题,对行业管理科提交的审查意见把关不严,也没有向局长汇报,即签字同意上报;同年,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对新井煤矿上报的年检资料未严格审查,即同意上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4·左福,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党委书记。2006年4月,在新井煤矿要求电力增容时,签字同意该矿违规增容;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5·宋义,中共党员,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不力;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失察;2004年,新井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对本局职能科室未按规定到现场核查即签署"合格"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6·闫志刚,左云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监察科副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2006年3月13日、14日、22日,三次到新井煤矿查处超层越界开采问题,虽下达了执法文书,但跟踪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7·陆生艳,中共党员,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本局职能科室、张家场乡国土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对新井煤矿长期超层越界非法生产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8·白峰,中共党员,左云县公安局张家场乡派出所所长。对新井煤矿火工品监管检查不力。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9·姚兴国,左云县公安局政委,分管民爆物品管理等工作。对本局民爆股从2004年5月至事故发生前违反程序、超量审批给新井煤矿火工品工作监管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0·王云峰,中共党员,左云供电支公司副经理,分管用电综合管理等工作。在新井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没有按有关规定对该矿采取限电措施;对该矿以增加新采煤设备为由申请增容,没有核实就同意为其违规办理。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1·施录,左云县政府副县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政府党组成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不力;对煤矿停产整顿后复产验收没有严格审核把关;对乡镇、职能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致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严重安全隐患失察。在2006年3月全县煤矿复产验收期间,收受李付元以买烟酒、吃饭等名义派人送的现金3万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2·张明生,左云县政府县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县委副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不力;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严重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3·王勇,中共党员,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安全指导科科长,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定员下井、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左云县煤炭工业局业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4·李伟,中共党员,大同市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科科长,负责全市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力,在2005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对新井煤矿年检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在没有审查人员和局领导签字的情况下即盖章上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5·王兴,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安全指导科等。对分管职能科室监管不力,对该科有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定员下井、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左云县煤炭工业局业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6·段建华,大同市经贸委主任、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定员下井、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在2004年、2005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对年检资料中存在漏检、审查人员审查后不签字就上报等问题失察;2004年新井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对职能科室未发现申报资料与该矿实际不符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7·李俊,中共党员,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副局长(2006年4月任命),2006年4月前任大同监察分局监察科科长(2003年初至2005年底分片负责包括新井煤矿在内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在任监察科科长期间,对新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问题失察;2004年8月30日、2005年3月25日两次到新井煤矿现场检查,未发现该矿主、副井系统与《煤炭生产许可证》标定的主、副井系统不符问题;在新井煤矿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于2005年4月5日到该矿现场核查,未发现该矿主、副井系统与图纸、《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严重不符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8·刘建民,中共党员,大同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长,具体负责左云等县矿业秩序监督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左云县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9·孟贵,中共党员,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科等,负责左云等县矿业秩序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左云县国土资源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70·张正奎,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2000年11月至2006年4月19日,任左云县县委书记)。在任左云县县委书记期间,督促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抓安全生产不力;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张家场乡党委、政府不认真履行职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张家场乡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教育、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1·王雁峰,中共党员,大同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薄弱环节;对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力,致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另外,在事故调查期间,发现左云县经贸局贾风翔涉嫌经商办企业、入股、自办煤矿等问题,已由山西省检察机关组织调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新井煤矿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煤炭730849·2吨,违法所得13534·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没收新井煤矿违法所得13534·25万元。

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新井煤矿有关证照,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 ,

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井煤矿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为该矿提供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该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吊销参与评价人员的相关资质。

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对其下属技术部门的测绘技术中心疏于管理,对该测绘中心提供与实际不相符的《新井煤矿4号煤层井巷工程平面图》和水文地质资料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按相关规定对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予以处罚。

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请督促大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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