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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1·27”较大水害事故案例

时间:2023-10-19 来源:中国煤炭报 分享:

事件:较大水害事故

时间:2023年1月27日

企业: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山煤矿)

伤亡情况: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76.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煤矿迟报。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莒山煤矿属地方国有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事故发生在3号煤层一采区北翼ZF1212掘进工作面迎头,该区域3号煤层煤厚平均为4.2米至6.12米,过去沿顶板采煤后形成诸多采空区,采空区存有积水。ZF1212巷掘进至90米时遇地质构造,巷道揭露底板砂质泥岩,至117米(事发位置)处该巷一直为半煤岩巷。

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在未消除复采区域水害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安排掘进ZF1212巷,超前钻探(长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逐班探测(短探)违反作业规程,前方积水未探明,危险掘进,受老空水的长期浸泡和放炮对围岩(煤)的破坏,并叠加采场应力与水压力耦合的影响,3号煤上部老空积水突破厚度有限的煤壁瞬间溃入工作面,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莒山煤矿重生产轻安全,盲目组织作业。ZF121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经批复,在周边采空积水未疏放干净、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冒险开掘ZF1211巷、ZF1212巷。

2.莒山煤矿防治水责任悬空,安全管理混乱。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擅自将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确定为10米;防治水制度不落实,探水钻孔钻探、验收、移交工作不符合有关要求;未认真开展物探,物探报告造假。

3.莒山煤矿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现场监督形同虚设。对辨识出的水害重大风险未采取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大排查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未有效利用工业视频,未落实探放水相关制度及作业规程,现场安全监督形同虚设。

4.上级公司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检查不严不细。疏于安全监督管理,对莒山煤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认真、不仔细,未发现ZF121放顶煤工作面未批先掘以及探放水方面存在的问题,未督促莒山煤矿及时上报事故,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5.有关中介机构回避事实,出具严重失实报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有限公司、山西新宝通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在为该矿编制《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和《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水文地质类型报告》时,不深入现场实地勘察,刻意回避事实,作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错误结论,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

6.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未压实工作责任。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不全面,未深入井下采掘工作面检查,未发现莒山煤矿探放水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共对40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对莒山煤矿董事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11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莒山煤矿董事长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终身不得担任矿长;对晋城市能源局局长,晋城市应急管理局三级调研员,兰花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兰花科创董事长等2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作出其他组织处理。

对莒山煤矿处罚款215万元,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有限公司、山西新宝通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分别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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