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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时间:2023-05-08 来源:煤视界 分享:

2022年3月2日4时17分,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69万元。

一、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该巷从风井底联络平巷23米处开口,以方位角331°、坡度+25向上掘进,为全岩巷道,拟揭穿9号、8号煤层。该巷设计长158米,净宽4.6米,净高3.6米,直墙半圆拱形断面,炮掘,采用锚索+锚网+喷浆联合支护,遇顶板破碎地段采用U型钢棚加强支护。该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供风,安设有2台FBD№6.3型对旋轴流式局部通风机,功率2×15千瓦,风筒直径800毫米,风量300立方米每分,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回风斜井延伸巷安设有T1、T2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设置符合规定。巷道内敷设有DN200mm的瓦斯抽放管、DN80mm的压风管、DN80mm供水管,距掘进工作面50米处设置一组6个ZY-J型压风自救装置。

二、事故经过

3月1日17时,李乃安、江开松主持召开调度会,叶兵、涂志政(同时兼任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爆破工)等15人参加会议,安排井下掘进作业。17时30分至3月2日3时20分,各作业地点人员分批陆续入井,未专门组织召开班前会。

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共计67人。其中,姜海掘进队的岳仁课、徐入刚、仲崇利、张乾4人于3月1日17时30分入井,到7号煤层隐蔽区域的探煤上山二巷掘进工作面作业;带班领导叶兵、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涂志政于3月1日22时30分许入井;江开松掘进队的刘其虎、刘其山、徐忠鑫、李仕波4人于3月2日1时30分入井,到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姜海掘进队的李志全、安红利、刘仁保、杜先勇4人于3月2日3时20分入井,到7号煤层隐蔽区域的探煤下山一巷掘进工作面作业。皮带机司机黄永明在探煤下山开带式输送机;皮带机司机王定瑞在主斜井煤仓口放煤。

3月2日2时30分许,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开始施工炮眼。3时30分许,施工完成20个炮眼,涂志政装药连线,并将人员撤至井底+1100石门转弯处。4时13分许,涂志政汇报调度室,收到同意放炮的指令。4时17分,涂志政启动放炮器。放炮后涂志政感受到明显冲击波,随即同4名工人往外跑。涂志政跑到主井底架空乘人装置机尾处,向调度监控室打电话说“回风斜井延伸巷突出了”,随即晕倒。经技术鉴定,事故突出煤量792吨,涌出瓦斯量76632立方米,吨煤瓦斯涌出量96.75立方米。当班调度员林万军、监控员许琴发现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T1、T2甲烷传感器断线报警,立即分别打电话向矿长李乃安、监控主任李涛汇报,并通知井下撤人,随后李乃安、李涛、江开松、谢长元等人赶到调度监控室。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地点9号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煤层突出危险性未消除,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利民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并瞒报事故。

(1)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出现突出预兆后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未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情况,未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未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组织实施。煤矿管理人员明知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拟揭穿突出煤层,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至36.5米时施工的27个探煤钻孔(兼瓦斯抽放钻孔)见煤并出现喷孔的突出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并落实石门揭煤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2)隐瞒7号煤层隐蔽区域,蓄意逃避监管。采用隐蔽区域不上图、入井检身记录及调度台账等“两本账”、遇检查时隐蔽区域不上班等方式,隐瞒7号煤层隐蔽区域组织施工的事实。井下施工假密闭隐瞒7号煤层隐蔽区域出入口,用设置测风站、安设铁皮柜方式对密闭进行伪装,蓄意逃避监管。

(3)通风管理混乱。7号煤层隐蔽区域各作业点无独立的回风系统,无备用局部通风机,一台局部通风机为两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供风。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揭煤前未设置防突风门,为满足7号煤层隐蔽区域的用风,在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量设施,导致回风不畅,突出后瓦斯逆流波及井下全部巷道,造成伤亡扩大。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一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二级安全生产管理科室专业人员配备不齐、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能满足井下建设需要,各作业面的瓦斯检查、安全检查、爆破由1人兼任。二是岗位责任制不明晰。书面任命的“五职矿长”与口头任命的实际负责矿长及施工队管理“两张皮”,造成现场管理失控。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三年攻坚行动避重就轻、弄虚作假。四是矿长、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带班入井。五是两套监控系统分别对一期工程区域和7号煤隐蔽区域进行监控,7号煤隐蔽区域监控数据不上传。人为移动、包裹井下甲烷传感器,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六是安全培训走过场,安全培训学时和内容不符合要求。

(5)蓄意隐瞒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规定上报,采用非法转运遇难者遗体、销毁相关记录及串供等方式蓄意瞒报事故。

2.强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并瞒报事故。

(1)指挥煤矿违法违规布置7号煤层隐蔽作业区域。2020年12月安排利民煤矿组织7号煤层隐蔽区域施工,并联系设计单位违规修改设计未果。

(2)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二级部室未配专业技术人员,各安全生产管理部室职责不清。二是对所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资料只进行形式上的批复,不审查、不把关。三是对所属煤矿安全检查避重就轻。对利民煤矿检查频繁,但对7号煤层隐蔽工程、防突措施不落实、瓦斯治理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可靠及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失效等重大事故隐患不纠正、不制止,未下达相应的问题清单。四是复工验收走过场。2022年2月13日对利民煤矿开展复产复工验收,未对井下开展全覆盖检查,在煤矿防突措施不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不齐的情况下同意复工。

(3)决策并组织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强盛集团公司未按规定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利民煤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决定瞒报事故,并组织公司和煤矿有关人员采用私自非法转运遇难者遗体、销毁相关记录及串供等方式瞒报事故。

四、事故处理

(一)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29人)、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及给予行政处罚人员(6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4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25人)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利民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建议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该矿的决定;建议对利民煤矿共处700万元罚款;建议将利民煤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2.强盛公司:建议对强盛集团公司共处700万元罚款;建议将强盛集团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建议由贵州省能源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防范措施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坚决杜绝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头面、构筑假密闭、屏蔽安全监控等蓄意违法违规、逃避监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突出矿井井巷揭煤出现突出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三)加强通风系统管理,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并在进风侧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必须采取远距离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在回风侧设置控制风流的设施。

(四)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井下建设需要,突出矿井各作业面的瓦斯检查必须由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

(五)严格落实揭煤作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揭开突出煤层必须避开地质构造带,严格按照揭煤程序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人员、岗位、责任清楚;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监督考核,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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