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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坊楼镇枧下煤矿“7.4”较大放炮事故案例分析

2007年7月4日16时10分钟左右,莲花县坊楼镇枧下煤矿南翼副井+176m水平沿煤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1.事故单位概况。

枧下煤矿位于萍乡市莲花县坊楼镇境内,为私营合股企业,于1973年建井,次年投产。开采二叠系龙潭组官山段AII14煤层和AⅠ13煤层,煤层结构简单,发育不稳定,呈串珠状,平均煤厚0.7m,倾角40-65°,顶底板条件较好。矿井为瓦斯矿井,所有煤层不自燃发火。2005年2月,矿井进行技术改造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2006年实际原煤产量3.2万吨;事故前该矿有主井、南副井、北副井三个系统,都是采用平峒-暗斜开拓,中央分列式通风方式,南副井平峒口标高为+303.5m,二水平井底标高+174m。

2.事故经过。

枧下煤矿每天分二个班作业,上午班叫“上班”,作业时间是8点至14点;下午班叫“下班”,作业时间是14点至20点。该矿南翼副井+176m水平沿煤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因每天只有一个班、一个固定的掘进队伍作业,所以该工作面上、下班时间未固定,也没有坚持每天开进班会。

2007年7月4日上午10点钟左右,+176m沿煤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大工邹金龙、小工高新民和贾柏平、推车工贾科平四人没有参加进班会,直接带上在矿部领取炸药、火雷管和自已带的导火索等物品下井作业。11点左右到达工作面,开始将前一班放炮后留下的矸石碴子(他们每天是放出班炮)装入矿车,大约装了三车半装完。然后,邹金龙、高新民、贾柏平三人开始打炮眼,贾科平将碴子车推出工作面。到14点后,矿里上“下班”的人员开始进班下井,此时,井下除+176m水平沿煤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4人外,还有+176m水平采煤工作面杨文元等4人,安检员陈生涛1人,放炮员陈建华1人,瓦检员陈龙桂1人,生产副矿长陈柏林1人,+150m水平下山掘进工4人(含一名推车工),共16人。16点左右,邹金龙、高新民、贾柏平三人共打好了14个炮眼,并装好了炸药。16点10分,推车工贾科平推完碴子车后,躲在离工作面30-40m的弯道上休息等其他三人准备出班。邹金龙、高新民、贾柏平三人在掘进工作面同时按顺序用明火点燃导火索,由于三个人来不及撤离现场,被当场炸倒。推车工贾科平听到掘进工作面传来“轰、轰、轰……”连续的几声炮响后,而不见他们三人出来,知道可能发生了事故,于是迅速叫+176m采煤工作面的采煤工过来进行现场抢救,并打电话到地面矿负责人报告事故,请求救援。

3.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工人在+176m水平沿煤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爆破违章采用导火索、火雷管引爆,因导火索较短或变质,提前引爆炸药,作业人员来不及撤离,受到爆炸冲击波致死,造成事故。

(2)间接原因:

枧下煤矿违反《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未采取预防措施,违规购买煤矿井下严禁使用的火雷管、导火索引爆。

枧下煤矿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火工品管理混乱。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制止井下使用火雷管和导火索放炮,安排无放炮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井下放炮。

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观念不强,自主保安、业务保安意识差。违章在井下使用煤矿禁用的火工品。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莲花县县公安部门没有按照江西省煤监局、公安厅的规定严格审批和发放民爆物品,向枧下煤矿批供火雷管、导火索。

县、镇监管部门对枧下煤矿监管不力,对枧下煤矿违规使用火雷管、导火索引爆没有及时发现、制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