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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三批典型执法案例(煤矿)

时间:2023-09-28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分享: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三批

典型执法案例

(煤矿)

为深入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决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公布2023年第三批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2023年7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第18异地执法组执法人员对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瓦斯超限情况下仍组织人员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3日,对该矿及相关责任人并处人民币198万元罚款。

案例2:2023年9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执法人员对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未探明老空区积水情况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7日,对该矿及相关责任人并处人民币210万元罚款。

案例3:2023年9月2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明查暗访组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某煤矿开展突击核查,发现该矿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监控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30日,对该矿及相关责任人并处人民币259万元罚款。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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