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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

时间:2022-06-25 来源:煤视界 分享: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及相关权益,提高劳动者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根据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每年应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防治专项培训。

(一)培训内容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知识、职业危害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员工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等。

(二)培训对象。

矿内各部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及进入本矿的新员工;负责职业健康的管理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组技术业务骨干,必须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预防措施,通过班前班后会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积极组织本单位员工参加矿组织的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实践操作演练活动。

第五条  其他从业人员再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课程设置上应将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纳入授课内容,由专职教师负责授课,新工人培训不少于8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再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将煤矿职业危害和防治知识列为必考内容进行理论考试。

第六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七条  班前会班组长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应对本班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教育,提醒和交待作业场所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

第八条  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与安全培训中心根据XX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管理培训的实施与档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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