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专项资金支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

时间:2023-05-18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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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煤矿安全生产、能源安全保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领域,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

本报讯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能源局日前印发《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贵州省能源局发布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一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支持透明矿山建设,强化基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程,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等。二是能源安全保供。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提高电力机组顶峰发电能力,支持移峰填谷企业生产用电;支持有关地方政府、煤炭企业、煤电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和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三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在建煤电项目建设、推进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支持煤电机组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智能化改造升级等,支持开工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构建新型能源系统,推动煤炭、煤电、新能源联营。四是其他,包括国家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关资金等。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其中,直接补助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项目(含前期工作经费)、重点科研项目及其他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补助或提高补助比例。

贵州省能源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贵州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能源部门组织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除据实清算类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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