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煤矿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问题亟待解决

时间:2023-10-30 来源:中国煤炭网 作者:赵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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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对特殊工种劳动者的特别保护,197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其中一条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此后,落实该《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出台,《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等发布。但几经变化,政出多门,宽紧不一,带来了很多后续问题。自1998年以来,国家再也没有公布新的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目录。

《办法》中并不包含民营企业,相关部门据此,不同意民营煤矿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

煤矿属于高危行业,井下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高。55岁以后再从事井下繁重的劳动,身体吃不消、精力跟不上、注意力不集中。煤矿地面工作岗位有限,难以把年龄大的职工全部安置在地面工作。

陕西省煤炭工业协会近期调研发现,民营煤矿特殊工种职工无法提前退休,存在三类情况:一是民营煤矿自主招聘的井下特殊工种职工无法提前退休;二是民营煤矿接收了转制前国企、集体企业职工,因在原企业井下岗位不满9年,无法提前退休(根据《处理意见》条款);三是因原始档案记载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办理提前退休。

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相关部门在实际审核过程中,要求原始档案必须载明是“井下工人”,并有井下工人历年调资表。但当年为方便工人调动,加之当时档案管理不严谨,档案统一只载明“工人”身份。相关部门转而要求有当年的原始工资册佐证,但工资册不是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国家法定只保存两年以上即可。相关部门对这些无原始工资册人员不予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另外,特殊工种备案程序繁杂、效率低、审批周期过长,有时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往往在到龄1年以后才能领到养老金。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早已不能适应当前情况,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整。

因此,建议出台覆盖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更新煤炭行业特殊工种目录。建议优化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办理程序,出台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殊工种退休办理流程,让符合条件退休的职工尽快尽早享受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作者系陕西省煤炭工业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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