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破坏防隔水煤柱,严罚!
“你矿已掘进的507轨道顺槽通过F1断层防隔水煤柱,是否在通过前按照规定对修改防隔水煤柱尺寸进行过可行性研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价,并经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这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四处检查组近日在辖区一煤矿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时的一幕。
监察员查看井下设备使用情况
之所以选择到这处煤矿开展专项监察,是因为监察执法四处监察员在前期风险研判中发现,该矿系全井田奥灰水带压开采,为受奥灰承压含水层威胁矿井。
“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旦遇到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导(含)水构造,奥灰水沿导(含)水构造涌出,极易出现奥灰突水淹井风险。”监察员告诉笔者。
到该矿后,经过细致检查,检查组进一步验证了他们的判断。
监察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井下探放水资料以及入井检查,发现该矿井田F1断层落差超过20米,其编写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确定该断层为导水断层,该矿为该断层留设了防隔水煤柱,但507轨道顺槽已掘进通过F1断层防隔水煤柱。
监察员在进一步查阅防治水资料时发现,该矿在通过该防隔水煤柱前,没有对修改F1断层防隔水煤柱尺寸进行可行性研究,没有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价,也没有经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修改过的防隔水煤柱尺寸,属于擅自破坏防隔水煤柱的重大事故隐患。
在铁证面前,该矿矿长不得不坦言:“我们当时只是针对这一断层施工了一些钻孔,觉得问题不大就直接掘进通过。没想到还要做这些技术工作,是我认识不到位。”
据此,检查组当即作出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排除事故隐患的现场处理决定,随后对该矿作出了相应处罚。
这是监察执法四处以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导向,持续深入开展系列安全生产专项监察执法的一个缩影。这样的执法检查还有很多次。
今年以来,监察执法四处为推进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地落实,聚焦重大风险防控,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
围绕落实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清单,监察执法四处明确8项主要任务27项重点工作,紧盯5类突出问题集中发力。
同时,监察执法四处把相关文件学习宣贯情况常态化纳入现场检查方案,抽查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程度,发现部分煤矿存在学习贯彻不到位情况,当即责令其改正。
另外,监察执法四处将“八条硬措施”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情况作为“逢矿必查”内容,审查发现辖区矿山企业在具体方案制定和落实方面存在26个问题,责令5处矿山企业制定的方案推倒重来。目前,矿山企业均已完成整改。
为化解重大风险,监察执法四处逐矿“画像”,开展专项监察。截至目前,该处累计监察359矿次,发现隐患2242条,其中煤矿方面重大隐患30条、非煤矿山方面重大隐患68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八条硬措施’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为内蒙古矿山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监察执法四处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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