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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3·2”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7-08-24 来源: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分享:

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3·2”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16321540分许,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2万元。事故发生后金昌煤矿上报2人死亡,瞒报5人。

2016313,新密市煤炭管理局核实事故造成7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郭庚茂、时任省长谢伏瞻和张维宁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查清原因,避免类似事故发生,提级调查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河南省监察厅、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公安厅、总工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316日 成立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3·2”较大顶板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金昌煤矿概况

金昌煤矿位于新密市西大街街道办事处下庄河社区,原名新密市金昌煤业有限公司,20105月被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兼并重组后,更名为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郑煤集团控股51%,自然人樊福生持股49%,隶属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新公司),证照齐全有效。201412月,新密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批复同意该矿恢复生产。

该矿井田面积1.5246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开采二1煤层,煤层倾角712度,平均厚度6米,为不易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属瓦斯矿井;采用双斜井单水平下山开拓方式,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主斜井进风、副斜井回风;矿井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运行正常,建立有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压风及供水等系统。

该矿现布置有3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20159月开始,在未经郑新公司批准情况下,布置了11011工作面进行生产;2016年春节后,又在11011工作面东30米布置了一个流水巷采煤工作面,两个工作面均没有制定作业规程。

(二)发生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在11011工作面(煤层是第三次复采),该工作面处于季节性河流双洎河河床下面,上覆地层薄,最薄处距地表不足50米,顶板随采随落。受采动影响,上部地表形成塌陷坑和大量裂缝,导致采空区与地表相通,地表覆盖层黄土及第四系砂砾石随雨水沿裂隙渗入井下老空区。工作面斜长约64米,采用单体柱配π型钢梁支护方式和放顶煤开采工艺,风镐落煤,刮板输送机运煤。事故地点距地表垂距71.9米。

20161411011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遇到2013年废弃的老巷。老巷上段约12米采用工字钢梯形棚支护,下段约38米采用29U型钢棚支护,废弃后支架没有回收。老巷上口东距11011工作面上口约7米,往下呈东南方向与11011工作面小角度立体斜交,底板高于工作面底板1.51.8米。过老巷时,金昌煤矿没有制定防止冒顶及老空水、泥浆溃出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时,11011工作面自上而下已揭露老巷约28米,老巷里面充满了泥浆、碴石等。

(三)金昌煤矿安全管理情况

金昌煤矿“五职矿长”(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卫远和总工程师张旭东、生产副总经理申书彬、机电副总经理魏强峰、安全副总经理李根全)齐全,由郑煤集团或郑新公司任命,负责管理金昌煤矿;副董事长由樊福生担任。金昌煤矿设有生产科、安监科、地测防治水科、通风科、机电科、调度室等管理机构,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达不到豫政〔201142号文件要求。

该矿201412月恢复生产后,郑煤集团及郑新公司按照《关于设立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的合同书》的约定不再向该矿投入资金,其日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运营开支由金昌煤矿自筹。由于没有正常运营资金,郑煤集团及郑新公司又不再投入,该矿所需资金由樊福生单独负责筹措。该矿正常生产时每月向郑新公司上交60万元综合服务费,隐患整改(不生产)期间每月上交10万元。

20158月,樊福生由于运营资金困难,引入其债权人韩发旺来投资和管理金昌煤矿。“五职矿长”实际上不按要求履行职责,任由韩发旺控制矿井生产经营管理、调整更换科(队)管理人员。韩发旺的管理代表杨书亮和生产科科长梁三营负责安排井下生产作业活动。该矿管理机构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工人未经培训入井作业。

(四)有关单位对金昌煤矿监管情况

郑煤集团及其郑新公司负责对金昌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并向金昌煤矿派驻管理团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但派驻的管理团队岗位人员数量达不到豫政〔201142号文件规定。郑煤集团和郑新公司在安全监管检查中没有发现金昌煤矿违规生产及存在的事故隐患。

新密市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金昌煤矿等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负责对金昌煤矿等辖区内煤矿的生产和建设情况实施监管。春节放假期间新密市煤炭局煤炭管理四中队及金昌监管站对该矿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矿有擅自开工生产行为,采取了上锁等措施,但未能制止该矿违规生产行为。

二、事故发生、抢险救援和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按照郑州市、新密市和郑新公司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放假安排要求,金昌煤矿2016119日停产放假,节后恢复生产需要验收批准。220日,韩发旺安排梁三营组织开工。221日,杨书亮主持召开调度会,布置违规开工事宜。随后,该矿未经验收批准组织人员入井进行更换设备、维修掘进、采煤等生产作业,至32日事故发生共出煤2698.9吨。其间,为了隐瞒真实生产情况、逃避上级监督检查,该矿制作假的生产报表、调度记录、矿灯发放记录、主要生产图纸等,入井人员大部分不带定位卡。

32四点班,梁三营向采煤队队长梁正强等布置当班生产任务,当班共计入井105人。其中,采煤队下井64人(蒲建阳班45人,李军班19人)。蒲建阳班到流水巷工作面采煤、替棚,李军班当班安排方建伟等14人在11011工作面下段分7组采煤、拆除遇到的老巷支架。1530分左右,部分工人进入现场工作。1540分左右,工人在拆除老巷U型钢支架时,距11011工作面上安全出口30.1米以下约5.9米顶板突然垮落,老巷内泥浆、碴石等溃出,充满工作面下段巷道,将正在该处作业的方建伟等7人埋没。

(二)抢险救援情况

3216时左右,当班电工吴学得给瓦斯检查员康延生打电话说“采区(11011采煤工作面)塌方了,你赶紧过来吧”。康延生赶到11011采煤工作面查看情况后随即用流水巷工作面下口处电话向调度室汇报说“采区三平巷口以上被淤泥堵死”。梁三营等接到事故报告后,随即入井组织现场工人在11011工作面下口开始清挖找人,后因清挖困难而停止。王卫远和申书彬、张旭东、魏强峰、李根全、杨书亮接到矿调度室报告发生事故后,16时至17时之间先后到达调度室,韩发旺、樊福生得知发生事故后也赶到矿上。为了解事故具体情况,申书彬、杨书亮、李根全先后下井到事故地点进行了查看,正在井下的梁三营和采煤班长蒲建阳等人员告诉申书彬、杨书亮事故造成7人被困。申书彬、杨书亮在18时到20时之间分别向王卫远、张旭东、魏强峰、李根全、樊福生、韩发旺告知了7人被困的事故情况。韩发旺、樊福生向王卫远、杨书亮表示不上报事故。“五职矿长”也商量了事故上报和处理事宜,但一直未决定上报事故。

21911分,金昌煤矿调度员给金昌监管站站长杨三松打电话让其到调度室,杨三松来到调度室被告知该矿井下发生了事故。1950分杨三松给分管金昌监管站的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副科级干部冯宗强打电话汇报说金昌煤矿发生事故,具体情况不明。2010 分,冯宗强向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局长王旭康打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王旭康让冯宗强核实清具体情况再报告。

22050分,金昌监管站站员周迎涛打电话向西大街办事处主任程华民汇报说金昌煤矿发生事故,具体情况不明。程华民随即向西大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刘彦伟进行了汇报,并与其一起在2130分左右赶到事故现场。经初步了解现场情况后,刘彦伟分别给王旭康、新密市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副市长齐智慧、分包金昌煤矿的副市长辛绍河打电话进行了汇报:“金昌煤矿发生事故,具体情况不明”。

22220分左右,王旭康要求新密市煤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申新庄通知新密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出动抢险。2223,该救援中心接到新密市煤炭管理局抢险指令后立即出动,2255分救护队员入井抢险,先后发现2名遇难人员,并于33时左右运送出井。由于31时左右矿方报告事故造成2人被困,新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郑煤集团及郑新公司人员在2名遇难人员被救出后,认为抢险工作已经结束,先后离矿,新密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救护队员接到抢险指挥部命令后也于5时许撤离。

(三)事故上报和隐瞒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接到下属事故报告后,新密市政府、新密市煤炭管理局等单位的相关领导于22230分左右先后到达金昌煤矿,并督促该矿成立了抢险指挥部,同时要求在矿的王卫远和樊福生尽快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并上报。23时左右,王卫远打电话给郑新公司总经理路广汇报“金昌煤矿发生事故,新密市有关领导已到现场”。路广立即电话通知了郑新公司党委书记闫振玉、副总经理郑玉彬,并一起于3010分左右到达金昌煤矿,督促该矿尽快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并上报。

王卫远和樊福生最后商定上报2人,经杨书亮、申书彬、张旭东、魏强峰、李根全明示或默认同意后,于31时左右分别以书面、电话形式向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和郑新公司上报了事故情况,内容为“201632日下午四点班,郑煤集团兼并重组煤矿郑新金昌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顶板事故,经初步核查,当班入井6人,其中2人被困井下,目前正在全力救援”。

3日上午,韩发旺安排杨书亮、梁三营开始组织人员搜寻剩余的5名遇难人员。3日四点班找到2人,4日零点班找到2人,4日八点班找到最后1人,并运送出井。

4日上午,“五职矿长”、杨书亮、安监科科长闫广治、调度室主任代文杰以及事故当班部分下井工人等人员在金昌煤矿开会,会上要求统一口径说“事故发生当天只有6人在井下,2人死亡”,并让人交待发放矿灯人员不要乱说,同时安排人员转移处理发灯记录等有关资料。之后,王卫远每天召开碰头会商量如何应对事故调查。截止313日,金昌煤矿“五职矿长”、樊福生、梁三营等人员在被新密市政府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3·2”顶板事故调查组和新密市公安局调查询问时,均称“事故发生当天只有6人在井下,2人死亡”。

313,新密市煤炭管理局经过核实,确认事故造成7人死亡。随后新密市政府、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分别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1011采煤工作面采用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在过废弃老巷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拆除老巷U型钢支架,引起顶板冒落,造成老空区泥浆、碴石溃出。

(二)间接原因

1.金昌煤矿

1)金昌煤矿安全管理混乱。20159月,韩发旺接手管理后,没有按照豫政〔201142号文件等规定及上级要求和该矿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井下没有专职安检员;“五职矿长”不按《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金昌煤矿违规组织生产。井下采掘工作面布置不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春节后未经上级部门验收批准,组织偷生产;隐瞒煤矿真实生产情况、逃避上级监督检查,制作假的生产报表、调度记录、矿灯发放记录、主要生产图纸等,不给大部分入井人员配发定位卡;在11011工作面过老巷时,对存在的隐患不进行治理,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3)金昌煤矿主要技术管理缺失。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六条等规定,11011采煤工作面采煤、替棚,都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11011工作面过老巷存在的隐患,没有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防治。

4)金昌煤矿违反《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号)的规定,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

5)金昌煤矿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组织生产前没有对新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工人安全知识不足,自保互保能力差,入井人员没有取得入井资格证。

2.郑煤集团及郑新公司

1)郑新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金昌煤矿安全管理混乱、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五职”矿长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工人未经培训入井作业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等没有纠正和制止;对金昌煤矿春节后违规偷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

2)郑煤集团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不力。没有按照“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和“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的要求进行管理;对郑新公司存在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和金昌煤矿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未及时发现和查处金昌煤矿春节后违规偷生产行为。

3.新密市政府及其煤炭管理局、西大街办事处

1)西大街办事处对金昌煤矿春节后违规偷生产行为制止不力,对金昌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督促、监管不到位。

2)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对金昌煤矿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春节期间煤矿管理有关规定督促、监管不力;未能有效查处金昌煤矿春节后违规偷生产行为。

3)新密市政府督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作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的情况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3·2”较大顶板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责任人员

1.王卫远,中共党员,金昌煤矿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金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按要求履行职责,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井下没有专职安检员;组织生产前没有对新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工艺;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违规组织生产;没有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参与决策并组织隐瞒事故死亡人数。建议依法罢免董事长职务;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王卫远处66791.4罚款。

2.樊福生,金昌煤矿股东、副董事长,负责金昌煤矿投资、协调工农关系、办理证件手续。放任韩发旺实际控制金昌煤矿生产经营和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决策并组织隐瞒事故死亡人数。建议依法罢免副董事长职务;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韩发旺,中共党员,金昌煤矿生产经营实际控制人。春节后未经上级部门验收批准,组织偷生产;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井下没有专职安检员;组织生产前没有对新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隐瞒煤矿真实生产情况、逃避上级监督检查;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工艺;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违规组织生产; 11011工作面过老巷时,对存在的隐患不进行治理,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决策并组织隐瞒事故死亡人数。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杨书亮,中共党员,金昌煤矿生产经营实际控制人韩发旺的管理代表,协助韩发旺直接管理金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违规组织生产;组织生产前没有对新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11011工作面过老巷时,对存在的隐患不进行治理,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死亡人数。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申书彬,中共党员,金昌煤矿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金昌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不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放任违规组织生产;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不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死亡人数。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张旭东,金昌煤矿总工程师。负责金昌煤矿“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不按要求履行技术管理职责,11011采煤工作面采煤、替棚,都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11011工作面过老巷存在的隐患,没有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防治;对该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和违规组织生产不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人数。建议给予开除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李根全,中共党员,金昌煤矿安全副总经理,负责金昌煤矿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工作。不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组织生产前没有对新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该矿无作业规程无安全措施组织生产、工人入井不带定位卡和冒险作业、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违规组织生产不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死亡人数。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魏强峰,中共党员,金昌煤矿机电副总经理,负责金昌煤矿供电、运输、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对金昌煤矿违规组织生产不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人数。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梁三营,金昌煤矿生产科科长,负责安排井下生产工作。违规组织生产,没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人数。建议给予撤职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责任人员

1.梁正强,金昌煤矿采煤队队长,负责组织工人采煤作业。违规组织生产,没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梁小明,金昌煤矿采煤队副队长,负责组织工人采煤作业。违规组织生产,没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宋铁成,中共党员,郑新公司安全监察处监察一大队队长,负责金昌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对金昌煤矿的监督检查职责,对金昌煤矿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存在的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马三喜,中共党员,郑新公司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分包金昌煤矿。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对金昌煤矿的监督检查职责,对金昌煤矿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存在的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赵留现,中共党员,郑新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安全监察处处长。未按规定履行对金昌煤矿的监督检查职责,对金昌煤矿五职矿长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违规组织生产、存在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对金昌煤矿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失察。建议给予党内警告、降级处分。

4.路广,中共党员,郑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郑新公司全面工作。对郑新公司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失察;疏于管理,对金昌煤矿管理混乱、存在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对金昌煤矿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失察。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大过处分。

5.闫振玉,中共党员,郑新公司党委书记,负责郑新公司党委全面工作。对郑新公司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力;疏于管理,对金昌煤矿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对金昌煤矿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失察。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聂兴省,中共党员,郑煤集团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处处长,负责郑新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下级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金昌煤矿违规组织生产、存在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徐志勤,中共党员,郑煤集团安全监察局常务副局长,主持安全监察局日常工作。疏于管理,对郑新公司及金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雷丁轲,中共党员,郑煤集团总经理特别助理,分管兼并重组煤矿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下级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王思鹏,中共党员,郑煤集团安全监察局局长。疏于管理,对郑新公司及金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周迎涛,中共党员,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武装部干事,金昌监管站站员,负责24小时驻矿监管。对金昌煤矿的违规生产行为未有效制止,监督不力,未发现金昌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李广州,中共党员,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和煤矿管理工作。未按规定督促下属人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金昌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杨三松,中共党员,新密市煤炭管理局金昌监管站站长,工人身份,负责24小时驻矿监管。对金昌煤矿的违规生产行为未有效制止,监督不力,未发现金昌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3.韩晓勇,中共预备党员,新密市煤炭管理局煤炭管理四中队副中队长,负责金昌煤矿等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分包金昌煤矿。对金昌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4.杨会涛,新密市煤炭管理局执法队队员,分包金昌煤矿工作人员。对金昌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5.范超峰,新密市煤炭管理局煤炭管理四中队原中队长,负责金昌煤矿等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对金昌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冯宗强,中共党员,新密市煤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科级干部,分包金昌监管站。对金昌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不力,对所属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工作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申新庄,中共党员,新密市煤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分管煤炭管理四中队。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8.张全卿,中共党员,新密市煤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分包金昌煤矿。未按规定督促指导所分包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对金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王旭康,中共党员,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原局长,负责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全面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下属部门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齐智慧,中共党员,新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负责新密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分管新密市煤炭管理局。督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作不力,对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金昌煤矿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金昌煤矿瞒报事故行为处10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金昌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

对以上人员和单位的罚款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执行。

责令郑煤集团向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金昌煤矿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豫政〔20114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安全培训到位,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不得随意布置采掘作业。

(二)金昌煤矿要加强技术管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工艺,采掘作业前必须按要求编制、审批作业规程,并严格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三)金昌煤矿要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按“五定原则”认真整改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郑新公司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职责、严格对“五职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煤矿配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职工安全培训,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工艺,坚决制止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严格履行复工生产报批程序,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

(五)郑煤集团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分公司及兼并重组煤矿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对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履行职责的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所属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对违法违规生产和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者严肃处理。

(六)新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生产行为,督促、教育煤矿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上报事故,严厉打击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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