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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情形

1、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或者出现滑坡征兆,未及时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的。

2、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台阶高度严重超高、平盘宽度严重不足的。

3、边坡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测内容不全面,监测范围未做到全覆盖的,或者关闭、破坏边坡监测系统,隐瞒、篡改、销毁边坡监测数据、信息的。

4、在高温区和自然发火区爆破时未采取措施的。

5、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煤矿,未探明老空区情况,或者已探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6、将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将剥离工程发包给2家以上单位或者个人的。

7、将剥离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者未对剥离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摘自《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

(责任编辑:新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