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下发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十八条”特别规定
时间:2021-01-01 22:05 来源:煤视界 作者: 点击:次
一、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二、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三、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五、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六、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七、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一、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二、煤矿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者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煤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处理,限时结案,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十七、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十八、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