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十不准”安全技术措施
时间:2021-07-08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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