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柴达尔矿“12・26”一般生产安全顶板事故调
时间:2021-07-14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 2018年12月26日18时50分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柴达尔矿发生一起一般生产,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2.8万元。 2018年12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生产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监察条例》等有关,青海煤监局组织海北州经信委、公安局、总工会、安监局、刚察县政府等相关单位和政府成立了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柴达尔矿“12・26”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进行调查,并邀请海北州监察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原则,赶赴现场和相关单位勘察、了解发生情况。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清了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形成了调查处理报告。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8日,注册资本11722.73万元,经营范围为煤炭资源生产、开发和销售。公司前身是原热水,2000年破产后,被海北州煤炭公司收购并组成了祁连山矿业公司。2003年5月,青海省投资集团公司与祁连山矿业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证照齐全,所有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公司下辖3个生产矿井(柴达尔矿、海塔尔矿和默勒三矿)和2个基建矿井(先锋矿和默勒二矿),公司职能部室、机构齐全,按照要求配足了各类和技术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祁瑞清,营业执照统一代码:91630000710538008G,生产许可证编号:(青)MK安许证字【2005】0023,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书编号:06163010000389。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二)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柴达尔矿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柴达尔矿隶属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热水镇境内,行政区划隶属刚察县管辖。柴达尔矿于2009年在原有30万吨/年基础上完成90万吨/年改扩建,同年8月投产。矿井生产能力9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45.4年。2017年11月评定为生产化二级矿井,属低瓦斯矿井。 矿五职矿长配备齐全,下设综合办公室、监察股、生产技术股、机电设备股、调度室、后勤股、保卫股、机电队、运输队、装车队、采煤一队、采煤二队、掘进一队、掘进二队和开拓队等15个部门,现有职工221人。 发生时矿井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2.生产系统概况 (1)开拓和开采系统 矿井采用斜井—平硐混合式开拓方式。矿井现有主斜井、副平硐、中央风井及西风井四条井筒。主斜井和副平硐主要担负矿井的提升任务,兼作进风井和出口;中央风井及西风井为矿井专用回风井,兼作出口。矿井现有一个生产水平,标高为+3570m,共布置2个采区:302采区和303采区。井下共有两个采煤工作面:302采区东翼3617回采工作面、303采区东翼3665回采工作面,三个掘进工作面:302采区东翼3603掘进工作面、303采区东翼3650掘进工作面和303采区西翼3710掘进工作面。 (2)提升运输系统 矿井原煤运输方式为刮板运输机与皮带运输机配合运输,运输路线:302采区工作面产出原煤经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输顺槽刮板运输机→302采区溜煤眼(自溜至3570集中煤仓)→3570m主运输石门皮带运输机→主斜井皮带运输机→地面缓冲仓→5#皮带走廊→7#皮带走廊→地面储煤仓(外排);303采区工作面产出原煤经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石门皮带运输机(至石门溜煤眼)→303采区放煤下山→303采区煤仓→3570西运输大巷→3570集中煤仓→3570m主运输石门皮带运输机→主斜井皮带运输机→地面缓冲仓→5#皮带走廊→7#皮带走廊→地面储煤仓(外排)。 矿井材料、设备等辅助运输由7t架线电机车牵引材料车经3715m副平硐进入3718m西运输大巷,再由轨道上山绞车提升至各区段车场后,再转运至各工作面。 矿井人员乘坐平巷人车和架空乘人装置,302采区和303采区人员均乘坐蓄电池电机车牵引平巷人车进出副平硐及+3718m西运输大巷。302采区人员由人车运输至303采区上部车场,乘坐采区轨道上山架空乘人装置运输至303采区轨道上山下部车场,再经3570西运输大巷至302采区行人眼进入工作面。303采区人员由人车运输至采区上部车场,再乘坐采区轨道上山架空乘人装置通过各分段石门进入工作面。 (3)系统 矿井方式为中央分列式与两翼对角式混合,方法为抽出式。现有2个进风井筒和2个回风井筒,主斜井和副平硐为进风井,中央风井和西风井为回风井。中央风井装有两台型号为BD-Ⅱ-8-№20型轴流式对旋机,一用一备,配套电机功率2×75KW,风量2700~5400m3/min,风压2250~600Pa;西风井装有两台型号为FBCDZ№19/2×160型轴流式对旋机,配套电机功率2×160KW,一用一备,风量1380~5220m3/min,风压3450~1050Pa。矿井需风量2419.6m3/min,总进风量2624.7m3/min,矿井有效风量2263.3m3/min。矿井实行分区,向302和303两个采区供风,采煤工作面均采用全负压,掘进工作面均采用局部机压入式。 (4)供电系统 柴达尔矿现有35/10kV变电所1座, 两台5000KVA主变压器,双回路供电,一回引自热水镇35kV变电所35KV母线,线路全长9km;一回引自海塔尔35kV变电所35KV母线,线路全长11km。 西风井、中央风井、井下主排水泵为一级负荷,为双回路电源供电;主井皮带提升机、压风机房、井下等一、二级用电负荷均为双回路供电。三级负荷为单回路供电。 井下设1座10kV的中央变电所和2座采区变电所(302采区变电所和303采区变电所)。各采区变电所各敷设出两趟电源线,一趟供采煤工作面专用、一趟供掘进工作面专用。 (5)排水系统 矿井排水系统相对简单,采掘工作面顶底板裂隙水汇集至两顺槽水仓后,经水泵排至3570大巷,通过排水沟自流到中央水仓,再由三台D155-30×7型离心式水泵(一用、一备、一检修)通过排水管路(排水管路选用φ159型无缝钢管,共二趟,采用法兰连接)经泵房管子道、主斜井井筒等排至地面污水处理站。2018年矿井平均涌水量45.73m3/h,最大涌水量69.59m3/h,最小涌水量33.66m3/h。井下设有甲乙2个水仓,总容量为1055.25m3。 (6)系统 矿井为静压供水系统,自地面800m3高位水池引入井下,通过管路供用到各用水点。主大巷内管路为Φ108无缝钢管,采用法兰或丝扣连接,每隔50m设三通阀门,安装有快速接头;大巷至采区石门管路为Φ57无缝钢管,采用法兰或丝扣连接,每隔50m设三通阀门,安装有快速接头;采区石门至采掘工作面管路为Φ50高压胶管。 井下溜煤眼放煤口、各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设置三通阀门,装有喷雾装置;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放顶煤的放煤口及液压支架上部设有洒水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等巷道均设有风流净化水幕;主斜井皮带运输机、3570西运输大巷皮带运输机机尾等地均安设风流净化装置。 (7)防灭火系统 矿井主采煤层属不易自燃煤层,预防火灾主要分为地面火灾防治及井下外因火灾防治。地面和井下各设有1间消防材料库,按规定配齐相关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矿井消防用水和用水为合用的静压供水系统,在井底与车场连接处、井下的变电所、机电硐室、材料库、运输皮带及采区上下山口等处设置了消火栓。 (8)避险系统 矿井安装有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供水施救、压风自救和紧急避险等避险系统。 3.矿井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编号:C6300002009101120040732,有效期限:2016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2日。 生产许可证编号:(青)MK安许证字【2011】0001,有效期限: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9月24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2NHU1H。 企业法定代表人:朱金西。 矿井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二、发生、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发生经过 2018年12月26日中班(26日13时至26日21时),当班带班矿领导:何某某(副总);现场瓦斯员:吴某某;跟班队长:袁某某;当班班长:汪某某;现场作业人员:汪某某、马某1、马某2、何某某。 2018年12月26日15时,柴达尔矿掘进一队副队长袁某某委托副队长张某某组织召开中班班前会,袁某某本人去矿材料库领取当班要用的管缝锚杆等材料。班前会上,张某某为汪某某、马某1、马某2、何某某4名当班人员安排好当班任务后回宿舍休息。16时10分,汪某某、马某1等4人到达3650掘进工作面开展作业,施工了一根管缝锚杆后,架起一根工字钢,并用2根单体液压支柱顶住。随后跟班矿领导何某某、技术股乔某某和瓦斯员吴某某赶到现场,见现场只施工一根管缝锚杆,于是何某某等人交代班长汪顶明继续施工管缝锚杆,必须保证8根,做好超前支护后再开展后面的工作,之后3人离开。汪某某等人没有按照何某某的要求继续施工管缝锚杆,在未做好超前支护、敲帮问顶的情况下,汪某某、马某2、马某1、何某某4人就开始挖梯形钢架的柱腿窝,汪某某在最前面,处在第一排π型钢梁左端单体支柱和迎头煤壁之间,马某2和马某1在其身后运送他挖出的矸石和煤,何某某在最外面递材料。18时50分,工作面迎头左邦突然片帮、左上角冒顶,落下来的煤将汪某某全身掩埋,只露出右小腿。 (二)应急处置情况 汪某某被埋后,马某2、马某1和何某某3人立即向外挖冒落的煤,施救汪某某,这时左上角的煤还在冒落,挖了一会儿,他们见煤越冒越多,此时何某某立即给调度室打电话报告,之后跑到外边叫人去了。调度室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五职矿长到调度室,矿长朱某某启动,让副矿长马某3电话通知带班矿领导何某某和距离最近的作业人员赶往现场参与施救,安排生产副矿长马某4带领生产技术股股长荣某某和安监股副股长金某某从地面赶往现场,协助救援。发生约15分钟之后,附近作业的十多个当班人员接到通知后赶到了现场,站成两列向外扒煤,越扒越多,此时有人提出向冒顶的地方打锚杆阻止煤继续冒落,打完锚杆后,煤就停止冒落了。又过了大概5分钟,大家把汪顶明拉了出来,马某1摸了一下他的心跳,感觉不跳了。此时何某某和乔某某赶到,摘去汪某某的口罩,清理出他口中的煤,对其做心肺复苏,做了一会没有反应,何某某摸了汪某某的脉搏,已经没有跳动了,乔某某摸了汪某某的脖子,还有体温,于是乔某某继续为汪某某做心肺复苏,过了几分钟后还是没有反应,乔某某说人不行了,随后由赶到的救护队员将汪某某抬上担架,送往井口,9时01分到达副平硐井口,守在井口的热水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对汪某某进行了检查,经检查确认汪某某已无生命体征,随后被送往海晏县人民医院。 (三)报告经过 2018年12月26日18时50分,发生后何某某立即从井下电话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员刘某某立即电话汇报矿长朱某某,朱某某安排完救援工作后,于19时20分依次电话汇报了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马某5和董事长祁某某。19时21分,祁某某启动了公司的《生产应急》,安排人员赶赴现场。19时45分,公司副总马某5将情况汇报刚察县市场和生产监管局;20时01分,刚察县市场和生产监管局将上报海北州生产监督局;20时10分,海北州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青海监察局。各单位均按照要求的时限上报。 三、现场勘察和类别 (一)现场勘察情况 1.工作面为上山掘进,采用锚网、锚索和钢架联合支护方式,迎头煤壁左上角有冒顶迹象。 2.迎头共有4根单体液压支柱,其中1根未接顶,2根支撑煤壁向外的第一排π型钢梁(最左侧单体液压支柱距离左帮约40cm),1根支撑煤壁向外的第二排π型钢梁。 3.迎头煤壁中间最顶端施工了1根用于超前支护的管缝锚杆,左上角有18根锚杆打进前方煤体(经调查取证,为发生冒顶后用于救人时所施工)。 4.迎头向外至巷道转弯处距离为9.4米。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