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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分享:

贵州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能源煤炭〔2023〕31号

各产煤市(州)及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3﹞21)要求,进一步规范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审批管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各煤矿企业及煤矿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以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矿长)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以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设置生产技术、安全、通防、机电运输、通信与调度、应急救援以及防突、防治水等机构,配齐配强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能力;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审批制度,将《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纳入审批制度管理范围,按有关规定要求明确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审批要求等内容。

二、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

(一)规范煤矿层面技术措施审批。本文所称煤矿指在一个采矿权范围内负责生产或建设管理的单位。属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批的10类42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详见附件1),应按有关规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权限审批,宣贯后执行。涉及煤炭建设项目5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事项(详见附件2),应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权限审批,宣贯后执行。

(二)规范煤矿企业层面技术措施审批。本文所称煤矿企业指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所属煤矿实施技术措施审批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上级公司。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批的7类44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详见附件3),应按有关规定由所属煤矿组织会审后上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权限审批,宣贯后执行。

(三)规范报送监管监察部门层面事项管理。需报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单位管理事项共9类11项(详见附件4),由煤矿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需要报送至省级部门的,原则上从县级单位逐级上报。涉及煤矿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面实施煤矿企业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全省煤矿必须实现企业、煤矿两个层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没有上级公司负责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的煤矿,应于2023年底前组建煤矿企业或者委托有技术管理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组建的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齐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停建煤矿不能按期实现的,应在复工复产前完成。本文件印发后,煤矿采矿权发生变更且未实现企业、煤矿两个层级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的,应在新采矿权人组织生产建设前完成。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的技术服务单位,可以为在贵州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也可以为在贵州设置固定场所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具备煤矿技术管理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煤矿委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在委托后及时告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三、严格技术措施审批监管监察

煤矿企业、煤矿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措施审批工作,并做好档案管理,严禁违规审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抽查,发现不具备技术管理能力的,要依法依规处理;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事项管理与审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档案管理;对应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未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仍予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继续作业等情形的,要依法处理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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