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常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
事故的直接原因:
216上02胶带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接近DF6断层,顶板出现破碎,施工队在没有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情况下,连续3个班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共欠14根顶锚索,32根帮锚杆),违章掘进,导致大面积顶板冒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的主要教训:
1、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安全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工人违章未及时制止。
2、榆林胜利公司对所属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存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改正。
3、黄玉川煤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严,工人违章无人及时制止。
4、神东公司对外委施工队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监督不到位,对黄玉川煤矿地质条件复杂、新建矿管理基础薄弱等实际情况未予重视,未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
5、准格尔旗煤炭局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部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没有及时发现并责令改正。
事故直接原因:
裕晨煤矿在 4#煤层越界区域违法开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未运行,工作面长期不供风,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在未使用炮泥封孔的情况下,违规实施爆破产生火焰,引爆瓦斯。
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事故企业严重违法违规。
裕晨煤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多次以维修整改名义,组织超层越界非法违法生产,且在超层越界区域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用工管理混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该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五职”矿长,实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作业,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利用假图纸、假资料逃避安全监管。(二)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领导不力。
鸡东县委、县政府虽然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多次安排和检查,对各有关部门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但重检查、轻督查,对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真实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上热下冷,工作未形成合力,执法效果差,未有效解决监管执法“最后一公里”问题。(三)相关部门执法不严。
该起事故涉及的基煤层炭资源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均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存在对维修整改矿井审批把关不严,不作为、乱作为,日常监管形同虚设、实际不监管等现象;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存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到位,日常巡查流于形式,对煤矿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监管不力,对社会中介组织监管不认真等现象,致使该矿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多次出现,长期存在。
(四)中介机构工作不负责任。
相关中介机构在对裕晨煤矿进行煤炭资源储量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行业规范提供技术服务,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作出的结论与真实情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