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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本周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8月7日至8月13日)

时间:2017-08-07 来源:煤视界 分享: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常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事故的发生。

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2015.8.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3人)

事故的直接原因:

12172下山掘进工作面没有采取防突措施;8月5日,工作面发生了突出事故后,没有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瓦斯,8月6日,盲目施工瓦斯排放孔时又出现顶钻、卡钻、喷孔等突出征兆,该矿有关负责人仍然违章指挥、冒险组织作业,放炮后诱导煤与瓦斯延时突出,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的主要教训:

1.政忠煤矿。

(1)违法违规组织生产。①采取违规布置作业区域不上图、不安设相应的甲烷传感器、当安监部门检查时临时封闭违规布置区域等方式逃避监管;②拒不执行普安县安全监管局于2015年7月29日下达的“责令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监管指令,也未将该指令上报丰联公司,违规组织生产;③煤矿将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体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④承包方重生产、轻安全,以追求产量为目的,在井下以掘代采、私挖乱采;⑤煤矿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井下实际生产管理人员和部份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事故当班安全员兼瓦检员无证上岗,且冒名顶替;⑥煤矿管理人员未制止和纠正承包方的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检查发现承包方没有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擅自开掘12172下山,未进行制止;⑦未认真吸取8月5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教训,在已出现喷孔、卡钻和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⑧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报告事故,迟报约4小时,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

(2)防突工作不落实。12172下山未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仅在8月5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施工了12个孔深5至6米钻孔排放瓦斯,在未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冒险掘进作业。

(3)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达标,造成事故扩大。西翼布置三个掘进工作面共用回风,未实现独立通风;西翼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没有设置反向风门,正向风门不能正常关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波及了12172切眼、12172回风巷、12172运输平巷风门以里段和风门以外部分巷道,导致灾区扩大。

(4)安全监测监控设置、运行、管理问题突出。①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井下甲烷等传感器数量严重不足,发生事故的西翼布置有3个掘进工作面仅安设了3个甲烷传感器,12172下山未安设甲烷传感器;矿井总回风甲烷传感器长期不能显示正确的监测数据,监控系统备用主机不能使用,主机与井下传感器数据不能正常传输,县监控中心不能正常反映矿井井下瓦斯实际数据,现场作业瓦斯超限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新鲜风流中;风门以里未安设压风自救装置及构筑临时避难硐室;②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分站设置数量不足,且不能正常识别人员定位卡,以至于事故发生后给人员核实和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增加了难度。

2.丰联公司。

丰联公司作为政忠煤矿的上级公司,未对政忠煤矿实施有效管理。(1)对政忠煤矿整体发包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失察,对煤矿井下采掘布置的情况不掌握;(2)丰联公司3月份前对政忠煤矿上报的抽采计划、采掘计划安排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措施进行了审批,之后由于政忠煤矿未上报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丰联公司也未督促政忠煤矿报送相关的计划和措施进行审查;(3)检查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后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3.楼下镇党委、政府。

(1)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停留在会议安排上,具体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如包保文件要求多,但未督促包保人按要求落实到位;(2)镇政府在原分管领导6月25日调走后,未及时调整分工,明确分管安全的领导;(3)对安监站队伍建设重视不够,现有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无专业技术人员;(4)对安监站和相关人员的工作督促不力,致使其对政忠煤矿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跟踪督促不到位。

4.普安县安全监管局。

(1)复查验收工作不严谨。8月7日复查验收工作中,政忠煤矿在隐患未全部整改完毕的情况下,口头同意其恢复生产;(2)局监控中心发现政忠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未进行跟踪落实,督促煤矿整改到位;(3)对瓦斯超限信息发送人员层级设置不够、不合理;(4)对楼下镇安监站的工作指导不力,对驻政忠煤矿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不到位;(5)驻矿安监员对政忠煤矿的隐患整改工作督促不到位,对煤矿未落实“责令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监管指令的行为既未制止,也未报告。

5.普安县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1)对政忠煤矿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2)行业管理工作弱化,未督促煤矿按行业标准规范进行采掘布置,对政忠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其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失察;(3)未结合政忠煤矿井下采掘布置的实际情况核发原煤准运单。对政忠煤矿被多次下达“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执法指令,未停止发放其煤炭产品准运准销单,使政忠煤矿的煤炭运销仍通过其管理的验票站。

6.普安县县委、县政府。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调整后,未按《贵州省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2)未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工作落到实处;(3)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的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4)政忠煤矿县级联系包保人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包保职责;(5)对驻矿安监员未严格按规定要求招录、培训并督促相关部门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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